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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公证办理应该注意担保性

2013-03-21  来源:滨海时报  点击:

  今年1月,王某向天津滨海新区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内容为全权委托张某代为办理出售王某名下房产相关事宜,包括代为签订买卖合同、以张某名义开立账户、代收房款等。王某向公证员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产权证等证明材料。公证员在询问王某制作谈话笔录的过程中,发现王某和张某并不太熟悉,偶尔小声谈论还钱的事情,引起公证员的警惕。
 
  公证员单独和王某交谈了解到,王某由于生意资金周转问题,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张某,张某承诺能出借30万元,但要求王某先办理委托书公证,用其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到期不还款,张某利用公证后的委托书督促其还款,否则就将其房产出卖用于还款。公证员耐心向王某和张某解释了办理这种担保性公证的法律风险和后果:从借款人的利益角度讲,在民间借贷中,一般不会对担保的房产进行公平准确的评估,肯定会出现房产价值大大高于借款金额的情况。比如这次公证中,借款30万元,但用于担保的房产大概价值70万元,不考虑其差额而仍然出具全权委托卖房的委托书,一旦真的发生不能还款,出借人持委托书卖房,极有可能故意低卖或隐瞒真实成交价格,有的还会虚假买卖等。因此,委托书的内容多数是显失公平的。
 
  ◎ 分析与点评:
 
  在这种委托书公证中,委托人与受托人自称为亲戚或朋友关系,不会暴露借贷关系,但一般情况是多人前往公证处,且委托人比较被动。担保性委托书在法律上存在许多问题,其法律效力缺乏有效支撑。这种委托书既侵犯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保障出借人的债权,极易引发纠纷,导致公证机构处于尴尬境地。因此,应当谨慎办理委托书公证,对明知非法借贷为目的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拒绝办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时报记者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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