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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办证据保全公证

2019-11-21  来源:江南都市报  点击:

11月21日,针对近期不少市民提出“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方面的咨询,省公证协会发布相关提醒,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无法证明聊天记录是否“真实”。
 
小吴是一名个体户,平日里喜欢微信在朋友圈中寻找各种商机。一日,自称是某公司工作人员的王刚主动添加小吴为好友,称小吴只需要安装他们公司的光伏发电装置,即可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并获得相应补贴。
 
小吴通过微信聊天得知,王刚确系某公司员工,公司的资质等均系真实。但是在安装运行一段时间后,小吴突然发现,国家补贴无法领取。小吴多次找到王刚进行理论,王刚不承认当初作过相应承诺。小吴因为手中没有书面证据,只能选择吃哑巴亏。
 
一个偶然的机会,小吴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赣中公证处。公证员建议,小吴可以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将小吴与王刚的聊天记录及公司宣传进行证据固定。
 
在受理了小吴的公证申请后,公证员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采取截屏、存储打印、拍照与录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全。确认小吴与王刚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并通过小吴手机微信提取王刚微信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王刚的手机号码,并确认小吴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王刚。
 
拿到公证书后,小吴马上找到王刚要求维权。见双方聊天记录经公证书证“铁证如山”,王刚及其所在公司只得给小吴进行相应的赔偿,双方因此达成和解。
 
公证员介绍,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互动性、内容连贯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目前证据保全公证中常见的一种。
 
当事人申请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为了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微信证据因其生成的特殊性、内容的易改性,除了在公证处当场生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外,当事人提供给公证处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经过删除操作,作为不具备专业技术的公证员是无法识别的。且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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