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为了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微信证据因其生成的特殊性、内容的易改性,除了在公证处当场生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外,当事人提供给公证处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经过删除操作,作为不具备专业技术的公证员是无法识别的。
授权律师向公证员表示,杭州这家汽车租赁公司名称和南京某互联网公司的名称基本一致,侵犯了互联网公司的商标权。同时,二者在业务上存在较高重叠性,容易误导公众。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该律师分别浏览了汽车租赁公司和互联网公司的网站信息,并通过权威的查询网站查询汽车租赁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对律师的上述操作行为,公证员依法全程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