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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证处:骗取公证书属违法行为

2014-01-02  来源:深圳公证处  点击:

“请您阅读并签署诚信承诺!”在深圳公证处每一个办证大厅,这一声声温馨提示,让人们时时意识到诚信公证的严肃性。随着深圳公证处开展的“诚信公证、共建法治深圳”诚信倡导行动的深入开展,该处通过司法、行政、媒体监督、社会关注等方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让越来越多的公证维权案件深入人心。
 
骗公证书是社会失信行为
 
骗取公证书是严重的社会失信行为,不法分子企图用公证书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蒙上社会公信力,以骗取社会大众的信任,谋取非法利益。这种失信行为严重侵害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深圳公证处的诚信倡导行为,意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诚信意识、落实诚信行为,为将我市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培育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而担当起公证行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对于骗取公证书的违法行为,深圳公证处将不惜代价,依法追究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行政、舆论监督、社会关注等手段,以立体的层面,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依法坚决打击,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敢于挑战公证法律尊严的违法人员。
 
弄虚作假骗取公证或将获刑
 
深圳公证处副主任孙咏梅介绍说,关于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的不法行为责任,我国在多部法律法规上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公证法》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这三种情形可以追究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两种情形可以罚款、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可以罚款、拘留;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都可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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