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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成“维权利器”

2013-09-07  来源:法制网  点击:

   济南某企业在某购物网站发现大量假冒该企业的产品在销售。也有不少用户从网上购买产品后屡屡出现质量问题,继而投诉到此企业。该企业来到公证处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从网上购买假冒产品,并申请对整个网上购买过程和该电商的相关数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然后,涉事企业起诉上述网上商家,索赔经济损失70万元。法院将该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判决该侵权商家赔偿经济损失56万元,并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
 
    同样,也有个人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姜女士是一位企业领导,最近她感觉好多人对她指指点点,正觉纳闷时,有人告诉她网上在传她的“绯闻”。上某论坛一搜,果然有姜女士的“绯闻”,夹杂着不实的诽谤之词。她愤恨不已,不知道如何维权。经朋友介绍,姜女士到公证处申请了对该网页保全证据公证,起诉了涉事网站和发布造谣信息的当事人。法院依法采证该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判决网站和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证员介绍,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网络传播速度加快,各种渠道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相关权益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越来越严重。当事人在维权的时候却苦于举证这一难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实践中,由于有些证据客观上存在随时灭失的可能,同时由于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人民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主动去调查收集证据,而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的效力又往往不被人民法院采证。为确保收集证据的时效性、有效性,当事人自然会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保全证据的要求。
 
    关于公证的证据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赋予公证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及时通过申请公证机构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提取、固定,已逐步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保全证据公证在诉讼和非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对于当事人维权,化解纠纷、预防诉讼,减轻法院负担,维护社会诚信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保全证据公证已经成为了当事人维权的一把利器。公证处保全证据的类型有:对书证的保全,对物证的保全,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现在受理的比较多的具体保全证据的种类主要有:对本地区市场上的侵权产品购买的过程进行保证据公证;对购买互联网上电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对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个人间的电子邮件往来、即时通信软件通信记录等的保全证据公证;对于对涉及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取证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于关于信函、文书的现场送达和邮寄送达(一般用于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等的保全公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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