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二维码

湖北省下调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2013-08-10  来源:长江商报  点击: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标准减半收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发文,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公证服务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按受益额分档计收,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1%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9%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7%收取;1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3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3 %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 1 %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费额仍按原规定执行。清点保管遗产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按受益额分档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为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文章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邮箱:info@gongzhenghk.com)
香港律师公证网微信咨询已正式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