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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小孩名下房产需提供经过公证的保证书

2013-02-19  来源:宁波晚报  点击:

  因为家庭变故急需用钱,王先生这段时间想把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的一套住宅卖掉,而且也找到了买家。不过,王先生的儿子还在读幼儿园。“像我这种情况,过户的时候需要提供什么额外的材料吗?”王先生发来邮件咨询。
 
  据记者从房管部门了解,王先生要把儿子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他人,还真需要特殊材料———一份保证书,而且它还必须经过公证。按照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而申请登记时,监护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不过,房管部门人士介绍说,如果是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且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的,因按揭申请设立抵押登记的,提供的书面保证无须公证。
 
  事实上,不少房产手续在办理时,都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材料。房管部门人士说,除了上述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等情形外,其他还有8种情形。
 
  比较常见的,像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或遗失补证的,授权委托书就应当公证。自然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让或者设立抵押权申请房屋登记的,出让方或者抵押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也应当公证———不过,因按揭购买商品房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除外。另外,除抵押权人为银行、信托机构外,其他主体之间办理抵押登记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办理公证。
 
  还有,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受遗赠证明和继承证明等,应当办理公证。不过,因离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经民政部门鉴证或由司法文书确认财产归属的除外。
 
  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果有港澳台和外国机构或者其他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双方或其中一方是港澳台或者其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办理公证。
 
  需要注意的是,“涉外”的公证材料,有特殊的要求。其中,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发力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但2006年4月1日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具的公证材料可以直接在内地使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海基会转递,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员协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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