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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一继承人行动不便 产权公证遇阻

2013-01-11  来源:阜阳新闻网  点击:

         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法定继承人包括市民王女士、王女士的弟弟、母亲和祖母,目前王女士等人均已表示放弃房屋的继承权,将这套房产留给母亲。但由于祖母家住利辛,行动不便,产权公证一直无法办理。
          对此,阜阳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派人处理异地继承问题,但可以为其协调。
行动不便,房屋继承公证遇阻
         2010年,王女士的父亲由于车祸意外离世,在阜城莲池小区留下一处70余平方米的房屋。
         据介绍,这套房子是王女士的父亲2001年独自购买的,房产证上填写的只有王女士父亲一人的名字。按照法律规定,这处房产的继承人包括王女士、王女士的弟弟、母亲以及祖母。王女士和弟弟、祖母表示放弃房屋的继承权,把这套房子全部交给母亲。
         意见达成后,家人办理了一部分手续,但是由于为父亲办理后事耽搁了一段时间,没有完成继承权的转让。“由于各种原因限制,公证费没有缴纳,因此公证没有生效。”
          今年3月份,王女士再次提及此事。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表示,2011年王女士来此办理的公证业务已经超过有效期限,需要重新进行公证。此时,王女士遇到了一个难题。
2012年,王女士的祖母摔了一跤,导致股骨头断裂,一直瘫痪在床。作为继承人之一的祖母无法亲自到场,公证处无法对上述事宜进行公证。
公证处:可出面协调
            据负责此事的公证员吴雪玲介绍,当事人的确于2011年办理过公证,但没有完成手续,因此公证处无法为其开具公证书。根据规定,这项公证在半年内有效,超过半年需要重新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这套房产的其中一位继承人住在利辛,无法来阜阳进行公证,应该由当地公证处接手办理。“如果当事人的确存在困难,阜阳公证处可以为其进行协调。”
           阜阳市公证处办公室副主任杨震表示,阜阳公证处存在人力不足等原因,不便开展异地公证。王女士的祖母若自愿放弃房屋的继承权,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其法律效力相同。
          利辛县公证处公证员助理朱先生向记者表示,王女士需要携带这套房屋的房产证、其父亲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开具)、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文件,前往该处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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