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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证服务收费新规明年3月施行 市民请“对号入座”

2016-07-16  来源:中国江苏网  点击:

如今随着市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机构成了大家经常光顾的地方。近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证服务收费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同时扩大了减免收费范围。该《办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公证服务有哪些收费方式?
 
主要分三种方式
 
《办法》规定,公证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公证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收取公证服务费的计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公证服务所涉及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公证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提供公证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公证服务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工作清单。
 
公证了一半,当事人要求撤回怎么办?
 
按实扣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办法》还明确,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另外,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者其他责任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承担该项公证事项实际支出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当事人。
 
哪些项目可减免公证费?
 
法律援助可缓收、减收或免收
 
记者还注意到,该《办法》还扩大了减免公证服务收费范围。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录音录像、邮寄等费用;到执业区域外处理公证事务所需的差旅费用;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
 
而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公证服务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缓收、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于其他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可以参照以上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哪些收费属于违规行为?
 
不执行政府定价的可举报
 
哪些收费行为属于违规?《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证机构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公证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查处:首先,采取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其次是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另外,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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