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罗小姐是土生土长的香港人,由于一些私人的原因不是很满意自己现在的名字,便找了一家香港律师楼改了名字,而现在要在内地法院诉讼离婚,由于之前在大陆登记结婚是用原来的名字登记的,法院要求其香港律师楼出具的改名契需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后可受理,这个要怎么办理呢?
客人邱小姐是在广州工作的香港人,因一直不是很满意自己现在的名字,在前不久找了一家香港律师楼改了名字,现在要把登记在原来名字下资料变更成现在新的名字,用证部门要求其香港律师楼出具的改名契需要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盖转递章后可受理,这个要怎么办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