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邓先生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在内地开发有两个软件,为了保护这两个软件的合法权益,邓先生特地委托了版权代理公司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做申报登记,被告知需要提供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转递公证的香港公司主体证明文件方可受理,这个是什么意思和要怎么办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