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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闻公报文章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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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于12月2日发布新闻公报,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目的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实施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
 
现时,内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决。同时,内地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决,除了在少数例外情况外,在香港普遍不获承认也不能强制执行。
 
然而,随着两地联系日益紧密,人员流动频繁,跨境婚姻亦趋普及,而在跨境婚姻不幸破裂时,便须涉及向法院申请离婚、赡养费、子女监护权等法律程序。在过去三年,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共68 374宗离婚案件当中,关乎内地婚姻的案件约占百分之十八,即平均每年超过4 000宗。
 
在取得香港法院的判决后,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一方如不履行判决,并移居内地,在现时两地缺乏相互承认和强制执行有关判决的机制下,另一方将无法迅速采取补救措施,而只能在内地重新提出诉讼。这情况显然并不理想。
 
综上原因,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就订立婚姻及家庭事宜的相互承认和强制执行的机制进行商讨,并且就《安排》的主要内容征询公众意见,最终在二○一七年签订《安排》。为落实《安排》,现时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文本,参照了现行为香港法律界熟悉在《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第597章)中所制定的登记机制。
 

《条例草案》内容

 
《条例草案》将会适用于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由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判决,以及于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出的内地离婚证。
 
《条例草案》主要订立登记机制,供一方当事人在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中的指明命令,或申请承认内地的离婚证。
 
至于内地法院承认或强制执行香港的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方面,主要受内地法律规管。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司法解释实施《安排》。但为便利香港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判决,《条例草案》亦订立机制,让香港判决的一方向香港法院申请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
 
以下,我就《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作出简介。
 
《条例草案》第2部的第1及第2分部订明,在内地生效的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一方,可以就判决中的指明命令,提出登记申请。《条例草案》附表2列出了涵盖的各项内地判决中的三类指明命令,即攸关看顾命令(例如关乎子女抚养权以及监护权的命令)、攸关状况命令(例如批准离婚的命令和撤销婚姻的命令),及攸关赡养命令(例如关乎子女抚养费、夫妻之间扶养,以及婚姻双方财产分割命令)。
 
承认及强制执行内地判决中的指明命令
 
根据《条例草案》第2部的第3及第4分部,指明命令获登记后,有关内地判决的另一方可以在指定限期内,申请将登记作废,而登记法院须将登记作废的理由包括:内地判决的答辩人未有按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或获得合理机会作出陈词或答辩、在有关法律程序获内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法律程序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法院展开、香港法院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间的同一诉讼因由作出判决、承认或强制执行有关指明命令,属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等。值得留意的是,如有关内地判决牵涉未满18岁子女,则在决定承认或强制执行该命令会否属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时,香港法院须考虑该子女的最佳利益。
 
当提出作废申请的限期已经届满、或作废申请已经了结之后,申请人可采取行动,强制执行有关指明命令。
 
承认内地离婚证
 
《条例草案》第3部,就承认内地离婚证订明条文,有关程序大致上与适用于登记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程序相同。
 
就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提供核证
 
为便利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一方,依据《安排》寻求内地法院承认及强制执行该香港判决,《条例草案》第4部订明,在香港生效的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法院申请,由香港法院发出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证明判决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香港生效。
 
《条例草案》附表3列出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相关命令。其中,附表3第11及第12项中所述的「关于管养的命令」,可涵盖的命令包括规定交还或交付被不当地由香港迁移到内地或不当地扣留在内地的子女。换言之,待《安排》生效后,香港当事人可就香港儿童被一方父母不当地迁移到内地或不当在内地扣留向内地法院寻求协助。我们理解这是香港社会一直盼望落实的。
 
结语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司法机构将会订立法院规则配合《条例草案》的运行,然后由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安排》生效日期。届时,可望减少婚姻或家庭判决的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别提出诉讼的需要,节省时间和费用,减轻他们的精神压力,更重要的是让他们便捷地获得有效的司法济助。《安排》应对跨境婚姻各方及家庭的切实需要,为他们提供更佳的保障。
 
主席,自《安排》签订至今,已经过三年时间。公众、法律界和司法机构均要求早日实施《安排》。律政司在二○一九年就《条例草案》的拟稿进行公众谘询,亦曾征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事务委员会对立法建议表示支持。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文章延伸:法案的通过

 
法案在提交立法会之前,会先在宪报上刊登。法案如要获立法会通过,必须经首读、二读及三读的程序。进行首读时,立法会秘书会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宣读法案的简称,这是法案提交立法会的正式程序。提交有关法案的政府官员或议员继而会动议"‍法案予以二读"的议案,并会发言解释法案的目的,法案二读随之展开。在动议议案后,有关的辩论通常会中止待续,以便把法案交付内务委员会,让议员有更充裕的时间,在内务委员会或由内务委员会专为法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法案经内务委员会或法案委员会审议后,便会在其后举行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恢复二读辩论。在辩论时,议员会就法案的整体优劣及原则表达意见,并可表明他们是否支持法案。立法会继而会就"‍法案予以二读"的议案进行表决。若议员否决有关议案,法案的立法程序便会终止。若议员通过有关议案,法案获得二读通过,立法会全体议员便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以"‍全体委员会‍"名义,审议法案各条文,并在委员会同意下作出修正。法案不论是否有所修正,经全体委员会通过后,便会向立法会作出报告,以便立法会考虑是否支持进行三读并通过法案。恢复二读辩论和三读(若法案获得二读通过)通常会在同一次立法会会议进行。
 
法案如通过首读、二读及三读程序,便获制定成为法例。除非法案订明较后的生效日期,否则有关法例经行政长官签署并在宪报刊登后便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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