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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某公证处18份公证书错误百出,郑州管城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2020-06-01  来源:东方今报  点击: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错误百出,除了可以认定该证据无效还能怎么办?5月31日,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获悉,针对某公证机关提供多份存在瑕疵的公证文书,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获河南省司法厅采纳。
 
据介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法庭在审理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18个案件过程中,发现洛阳市某公证处针对该18案作出的18份公证书,存在申请人名称张冠李戴、公证书记载鉴定日期与内附产品鉴定报告落款时间不一致等多处错误。
 
众所周知,公证机关提供存在瑕疵的公证文书,不仅损害公证机关自身权威性,影响公证机构的信誉,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对法院认定证据效力与案件事实造成困难与不便,对司法审判产生不利影响。
 
于是,4月28日,管城法院就上述问题向该公证机关的主管部门河南省司法厅和洛阳市司法局,发出该法院的今年首份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提出六条建议:一是制定操作规则流程,规范公证行为;二是提高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确保公证保全的真实性;三是强化公证事项与待证事实关联性审查;四是强化公证人员专业素养,注重公证保全的完整性;五是邀请技术专家介入公证程序,提供技术帮助;六是加强公证文书质量管理,从源头杜绝瑕疵公证文书。
 
日前,郑州管城法院收到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该司法建议书的回复。回复称,其已责成洛阳市司法局调查处理并通报涉事公证处,涉事公证处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规范;洛阳市司法局负责同志及涉事公证处主任、承办公证员到省司法厅进行专题汇报并深刻检讨;下一步将规范公证行业,进行整改,提高公证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公证公信力等。
 
按照最高法规定:“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内容与案件有联系,但不是法院审判职能处理的范围,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管城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晖表示,司法建议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管城法院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扩大了司法活动在优化党政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方面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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