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礼小姐是江西人,其曾在香港有过一段婚姻,手上有一份香港家事法庭出具的英文版本的离婚判决书,最近准备在老家登记结婚,但是当地的民政局不认可这份离婚证明,要求需要翻译成中文再加盖转递章方可认可,这个是什么意思呢?转递章是要去哪里加盖呢?
朱先生是内地人,在5年前与香港籍的前妻因家庭矛盾在香港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拿到了家事法庭出具的绝对离婚判令,近年来朱先生一直在内地发展,因公司新项目的开展资金有所不足便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贷款部门要求朱先生的香港离婚证需要由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加盖中法转递章来证实文件的真实性,这个要怎么办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