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香港与内地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运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桉件判决的安排》(《 相互运行判决安排》)。《相互运行判决安排》提供一个机制,让一方司法管辖区的判决,如符合某些条件,可在另一方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