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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判决书加章转递公证用于在福建省福州市再婚及更改婚姻状况

客人邓先生是福建人,曾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因当时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和前妻在香港登记结婚,结婚后又因性格不和两人在香港办理了离婚手续,现邓先生要在老家再婚和更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工作人员说他所持的香港离婚判决书需要在香港找律师楼办理公证和加盖转递章后才能认可,这个是什么意思呢?要如何办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