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覃小姐与前夫是在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但是是在香港家事法庭办理的离婚手续,宝宝是离婚后在内地出生的,覃小姐到当地户政部门给自己小孩上户口时,户政工作人员要求所提供的香港离婚判令还需要在香港办理公证及加盖转递章才能认可,这个是什么意思呢?人来不了香港的话要如何办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