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二维码

2017年天津市和平公证处招聘公证员公告

2017-02-05  来源:天津市和平公证处  点击:

为满足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用人需求,根据天津市《和平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津和党【2015】10号),决定为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公开招聘公证员2名,经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与指定单位按规定程序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和平公证处,从事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证业务及事务,具体招聘事项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并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本人无违法犯罪纪录;
 
2、在本市具有常住户籍;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6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符合职业要求的工作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热爱公证工作,保密意识强;
 
5、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品行端正,政治素质好,具有大局观念、组织观念;
 
6、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近5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军纪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7.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有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
 
8.其他不宜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
 

二、招聘岗位查询

 
见附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

 
报名时间:2017年6月30日
 
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
 
报名地点: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35号(和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楼。
 
报名材料: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电子版1寸照片1张(背景颜色不限)以及其他对应岗位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报名人员需本人自行前来,不得由他人代报。
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名过程中,组织人员对报名人员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和本简章要求的,由和平区人才中心以“微信公告”的形式通知考生领取笔试准考证。
 

四、考试科目、时间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内容《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在笔试结束后,关注“和平人才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笔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若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1:3时,按照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面试为结构化面谈,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面试时间和地点:通过和平人才微信公众平台进行通知。
 
报考人员须携带面试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面试,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在面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以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计划招聘人数的情况,以笔试成绩高者或符合优先条件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以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由和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标准,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非招聘单位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或鉴定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考察由人才中心组织实施,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内容包括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被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体检、考察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公示

 
根据体检、考察情况,对拟聘用人员在 “和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及拟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备案、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后,没有影响聘用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与指定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到和平公证处,确定聘用后实行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待遇为2800元/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聘用期间工资执行现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基础工资3500元/月,同时根据月创收情况发放绩效工资。受聘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及员工福利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八、递补

 
对于在招聘过程中出现自动放弃和取消资格的情况,经研究同意后,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咨询电话:022-27306552
 
电话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点击下载>>>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公开招聘公证员岗位查询.rar
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为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文章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邮箱:info@gongzhenghk.com)
香港律师公证网微信咨询已正式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