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先生是香港人,几年前和妻子在香港登记结婚,后面因一些不愉快的经历双方达成协议,委托我们的律师在香港解除了这段婚姻并拿到了香港离婚绝对判令。现在葛先生要在福建办理银行贷款用于购房投资,因葛先生是在香港办理的离婚手续,银行审批部门告知不能辨别离婚证的真伪,需要在香港做公证并且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受理。
香港离婚证为什么不能直接在大陆使用呢?或者说大陆承认香港离婚证吗?原因很简单,因为一国两制的原因,香港有自己的司法体制,在香港所得的文件,大陆这边是不能辨别其真伪性的,需要加章转递方可在大陆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