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礼小姐是江西人,其曾在香港有过一段婚姻,手上有一份香港家事法庭出具的英文版本的离婚判决书,最近准备在老家登记结婚,但是当地的民政局不认可这份离婚证明,要求需要翻译成中文再加盖转递章方可认可,这个是什么意思呢?转递章是要去哪里加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