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惯例,每次在给客人办理香港文书公证前,我们的工作人员都会问客人该文书的使用地点以及文书的使用用途, 当我们问到这些问题时,有些客户第一反应可能是觉得涉及到个人隐私而不太愿意透露公证用途,也有部份客人则不想因附注中的用途使文书的使用被受限,而要求我们不要把公证书的用途写上去。
客人冯先生父母相继在香港去世,现因内地老家的政府在做旧城改造,需要冯先生回来内地与几个姐姐一同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经慎重考虑后冯先生决定放弃继承其父亲祖屋的权利,内地公证处要求需要提供一份经转递公证后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后方可受理,这个是要怎么办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