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在中国大陆参加诉讼、仲裁业务,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香港与中国大陆属不同的法域,涉港案件适用涉外案件的相关规定,所以香港居民要委托律师在中国大陆参加诉讼的只能委托内地律师,香港律师代理不了。
邵先生是香港人,和太太是在内地登记结婚,婚后在内地购买了一处房产,现邵先生的太太想把内地的这处房产卖掉,因为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需要经过邵先生的同意方可进行,但是现在疫情的原因邵先生不能回内地亲自处理相关事宜,因此只能委托他的太太全权处理,当地的房管局要求需要他出一份个人委托书并且需要做公证方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