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深圳从事电子产品国际贸易多年,现在合作的供应商迟迟不肯发货导致刘先生损失惨淡,与供应商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很多次,对方也不愿意配合处理,无奈之下只好采取法律途径,由于刘先生的公司是香港公司,法院在立案时要求提供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文件。
香港公司的文件,民事文书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