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是香港人,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深圳定居工作,现在想在深圳一家银行办理贷款用于买房,办理的时候被银行审批部门要求提供证明其当前婚姻状况的文件,文件还需经司法部在香港的部门转递方可有效认可,这个是什么意思呢?要怎么办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