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二维码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公证处开办经济类公证新业务

2014-10-19  来源:胶东在线  点击:

为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为莱山区经济社会营造健康有序的投资和发展环境,莱山公证处拟在不断巩固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创新开拓经济类公证业务新领域。重点业务包括以下几方面:
 
与中小银行、民营企业展开合作,办理借款合同公证,通过法定证明力约束机制,降低借贷双方疑虑,促成借贷业务顺利开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公证,并以网络为依托,介入电子商务领域,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予以收集、固定、保存,并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为日后知识产权维权及诉讼提供有力证据,通过激发发明创造积极性,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在莱山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通过办理委托加工合同公证、股权继承、转让等公证,保障企业合作的正常开展及资金的流动续延。
 
自然人欲办理上述公证,需提交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明、协议等基础材料,(以企业为申请主体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待公证员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
 

莱山区公证处业务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为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文章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邮箱:info@gongzhenghk.com)
香港律师公证网微信咨询已正式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