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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后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律师:赠与协议可撤销

2013-10-09  来源:网络转载  点击:

  王大爷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小儿子,约定其负担自己的养老安葬,自己有生之年保留居住权暂未过户。岂料签订了赠与协议并进行公证后,小儿子在老人生病住院时未照顾老人,矛盾激化后,更是拒付老人生活费。16日,市民王大爷致电记者咨询:赠与的房产还能否收回?昨日,记者先后咨询我市公证人员、法援律师得出结论:“不赡养老人却想独吞房子,赠与协议也能撤销。”

  日前,住在道里区漂亮的新房里,年过七旬的王大爷却是愁眉不展。王大爷向记者诉说原因时不断唉声叹气。王大爷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家。去年,在旧房拆迁中王大爷卖掉住了几十年的老房子,添上一生积蓄买了一套现住的大房子,价值近百万。王大爷的老伴已经过世,随着身体的逐渐衰弱,王大爷在搬入新房后即与子女商量,把这套住房给小儿子,但今后老人的养老、医疗及安葬费用都由他承担。随后,王大爷与小儿子签订了赠与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去世后将其名下房产过户赠与小儿子。

  此后,王大爷的小儿子还每个月定时送来承诺给老人的生活费,并不时上门探望。岂料,今年年初,王大爷一场大病之后,小儿子并未像事先承诺的那样好好照顾老人,老人住院近20多天,小儿子只是去探望几次,并未承担医疗费。王大爷的另两个子女去责问小儿子时,与其反目,时至今日,小儿子5个月没给老人生活费了。现在,小儿子手持赠与协议表示,房子归他已是“板上钉钉”,其他子女责怪老人“当初糊涂”,气恼父亲把房子给了“白眼儿狼”。在多方压力之下,王大爷时常老泪纵横。

  昨日,记者从哈尔滨公证处了解到,此类赠与的公证虽然已经成立,但其房产赠与行为还没完成。据公证人员介绍,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根据此法规,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人员建议,虽然赠与公证已鉴定,赠与人可通过诉讼撤销此赠与。

  随后,中国法律志愿者、市法援中心邱律师评析:《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依据这个规定,王大爷未过户到小儿子的房子,虽然做了公证,但也不是“铁板钉钉”。同时,邱律师还表示,即使该房产已完成过户,作为子女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王大爷也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与。由此可见,王大爷在鉴定了赠与公证之后,在法律上也并不完全是“沉默的羔羊。”

  “赡养是公民的最基本义务。”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刘轶梅所长说,在当下的老龄化社会中,老人权利的保护问题是重中之重,此案例中,王大爷的子女均存在过错,三位子女均以“利益为先”而忽视了最基本的公民义务,而赡养老人是所有法律、道德问题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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