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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决定进行清算,企业还能否对外签约?

2014-11-21  来源:网络转载  点击:

问:某合资企业营业执照二年未年检,有董事会关于清算的决议。现需对外签署对以前债务的确认文件,申请办公证,能否做?  

答: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某合资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又未年检,是否有对外签署协议的主体资格。  

合资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后,并未丧失其所具有的责任主体资格。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资公司的成立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取得为依据。而企业进入清算是否意味着企业法人的终止,则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企业非经清算程序不终止或不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的清算是法人终止后清理法人事务的程序,而非法人终止的程序。就如同自然人死亡后,要对其遗产进行清理一样。因此,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并不意味着法人就不终止,如同自然人死亡后要办户口注销手续一样,不办理户口注销并不能说明该自然人未死亡。  

我国采取“同一法人说”,即法人宣布解散,其主体资格并不消灭,只有在清算后法人的主体资格才消灭。法人在清算时,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仍享有解散前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而清算法人与解散前的法人为同一法人。因此,企业决定清算或进入清算阶段并不代表公司丧失了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企业起诉和应诉。”的规定,清算期间,由清算委员会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非经营性活动)当无疑议。因此,由清算委员会可以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债权债务方面的协议。  

对于企业执照未经年检的问题,公证员在审查时应结合合资企业董事会清算决议是否已被主管机关批准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清算决定要经过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仅凭董事会的决定,合资企业还不能自行进入清算期。因此,如果企业有主管机关对董事会清算决定批件,公证员通过查看批准文件上的日期,就可推算出营业执照未年检是否存在问题。如果企业无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仅凭一纸董事会清算决定,则营业执照未年检则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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