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二维码

不诚信 当心进入“公证黑名单”

2013-10-12  来源:网络转载  点击:

  小李的父亲李某病逝,小李到公证处咨询办理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告知需要提供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材料。因小李毕业后未正式工作,人事档案还是原来上大学时的学生档案,他将自己的学生档案材料提交给公证处。公证处受理小李一家申办的继承权公证之后,按办证规则对小李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尽管档案材料上填写的家庭成员情况与学校存档的学生档案内容无出入,但照片、表格形式均与学校存档的学生档案不一致,并且学校教导处也证实档案材料上加盖的公章并非其学校的章,也就是说档案材料是假的,章也是假的。公证员将学校教导处负责人的证言摆在小李面前时,小李傻了眼,一个劲儿说他只是为方便才伪造档案,但家庭情况没有伪造,不算造假。他还强调收集材料时正值学校放暑假期间,没法查档,他为尽快处理李某的遗产,才伪造了这份学生档案。他以为公证处仅以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准,不会去核实真伪。

  面对这样自作聪明的小李,公证员将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也就是说当事人欲申办公证,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可以不予办理公证。同时《公证法》对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法律后果还作了相应的规定。《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公证员介绍,日常办证过程中当事人造假往往都是在办理处分财产的公证中,例如遗产继承、委托卖房等等,有一些当事人为隐瞒继承人伪造假证明材料,或者在提供档案材料时仅提供记载家庭成员不全面的档案部分,还有提供材料是真的,但领来的人是假的的情况。过去几年关于公证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活人证死、假人卖房等,光看表面以为是公证处出了问题,但深究其因发现都是因当事人造假骗取公证书引发的事故。

  为尽量避免事故发生,公证行业内部细化了办证规则,建立了网络办证信息化平台、采用身份证识别系统、增加拍照录像环节并加大核实材料的力度,由原来的电话核实改为上门核实,由仅核实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改为核实全部档案材料。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造假,立刻按照程序向公证员协会汇报,由公证员协会将该当事人加入公证黑名单全市通报,避免当事人在一个公证处欺骗不成,又去另一个公证处欺骗的情况发生。当然这些程序的增加都是防小人不防君子,还望市民申办公证时都能做到诚信守法,不虚构、隐瞒事实,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顺利拿到公证书。
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为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文章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邮箱:info@gongzhenghk.com)
香港律师公证网微信咨询已正式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