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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代表处公证办理时须注意授权书和任命书的写法

2016-11-01  来源:网络转载  点击:

客户要办理香港公司公证用于在北京设立代表处之用,但是由于授权书和任命书的内容不符合工商规定而被退回,要求重新办理公证手续。香港律师公证网在了解完客户详细情况后发现原因所在,在这里写出来跟大家分享。
 
代表处设立时需要对董事会决议,授权书和任命书办理公证,其中决议要列明公司决定设立驻华代表处,然后谁是签字人,最后这个签字人签署任命首代的任命书,应该是这样的一个逻辑关系。但该客户为方便签字将授权人写成首代,这样的话授权书就选举这个首代为授权签字人,工商局规定这份任命首代的任命书也应该是首代来签,而不是国外公司董事,但是香港公证人认为任命首代的任命书必须由国外母公司的授权董事来签,否则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不予办理加章转递。 
 
因此香港律师公证网提醒大家在办理代表处决议,授权书及任命书时一定要注意其中的关系,以免不符合而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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